pendent jurisdiction doctrine

pendent jurisdiction doctrine

〈美〉未决事项管辖权原则根据该原则,允许向联邦法院提起一项基于州法的诉讼请求,如该诉讼请求与另一项联邦法院享有初审管辖权的诉讼请求有密切关联。这两项诉讼请求,是否由于其间存在的联系而应当合并审理,由联邦法院裁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既可以获得司法的经济性〔judicial economy〕,也可以解除当事人两次「分离诉讼」之累。不过,该原则不是绝对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的规定,某些请求只能仲裁,法院无权予以审理。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Paul,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地产争端解决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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