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 my et per tout
〈法〉按部分和按全部 用以描述共同保有人〔joint tenant〕对共有地产的保有方式。即就保有权及生存者财产权〔right of survivorship〕而言,每一共同保有人均为全部地产的保有人;就转让权而言,每一共同保有人仅为自己那一份地产的保有人。 (→joint tenancy)
〈法〉按部分和按全部 用以描述共同保有人〔joint tenant〕对共有地产的保有方式。即就保有权及生存者财产权〔right of survivorship〕而言,每一共同保有人均为全部地产的保有人;就转让权而言,每一共同保有人仅为自己那一份地产的保有人。 (→joint tena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