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emptory challenge
无因回避 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不说明理由,拒绝或者阻止某人充任本案陪审员,法院即应更换该陪审员并召集另一陪审员。在美国大多数司法区,无因回避权的行使随案件类型而异,并有次数的限制,当事人在其无因回避权用尽之后,再提出回避请求的,必须说明理由。在英国,原先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无因回避,而且在同一案件中可以要求七名陪审员回避,1977年减少为三名,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最终废除了无因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