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ty sessions

petty sessions

〈英〉小治安法庭 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但不超过七名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法庭,可以定期在小治安法庭区内多处开庭。区别于一般治安法庭〔general sessions〕或季审法庭〔quarter sessions〕。原来由几名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或一名领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举行的每次开庭即被认为是一次小治安法庭的开庭,现在则指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的开庭。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Wendy,欧洲知名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