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of law (1)法律原则 经有权机关批准认可,通常以基本原理〔maxim〕或者逻辑命题〔logic proposition〕的形式表达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原则。之所以称为「原则」,是因为其在有疑问的案件中作出判决时所起到的指导或规范作用。因对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过程中不允许有自由裁量权,因此该项原则有时又被称为「法律至上」〔supremacy of law〕。 (2)法治 与人治相对,与「以法而治」〔rule by law〕相区别,与前者的区别在于法治是以法律而非个人的意志决策的依据;与后者的区别在于在法治中法律已被视作一种价值取向而不仅仅是一种治理的工具。「法治」是一个极端重要的概念,其历史与西方文明差不多同样悠久。但其具体含义依语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最常见的含义是指与恣意的人治相对,根据现存既定规则(法律)进行的治理。第二个含义是指「法律之下的治理」〔rule under law〕,即无任何人或政府机构凌驾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许可之外。第三个含义是指治理应符合更高的法律〔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即,任何成文法律如果不符合某些非成文的、然而普遍存在的公正、道德性和正义等原则,则政府不得强制执行。这些含义意味着法律作为规则尽管具有某些功能性作用,但并不表明它是作为一种纯粹的工具而存在的。它实际上暗含了对于公民个体的至上价值和尊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