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

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 of 1935

〈美〉《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 为证券交易委员会规范电力、煤气公用事业控股公司的证券、资产买卖、内部交易、服务和管理安排提供指导的联邦法律。除限制公司为单一协调的公司事业体系外,它还要求简化公司、资产的复杂结构和消除系统股票的持股人之间的投票权的不公平分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和销售证券,除经豁免,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即:新证券须合理地适应证券结构并获得发行人权力;拟议之筹资须为必需且适于公司业务的经济、有效运作;收到的对价、所付的费用、佣金和其他补偿须为公平;销售条款和条件须无害于投资者、消费者或公众。公用事业财产和其他资产的买卖不能违反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规章和命令,如收到的对价、竞争条件的坚持、费用和佣金、账户、利益披露等。在通过重组、兼并、合并计划时,该计划必须符合本法的目标且其条款对证券持有人公平、公正。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黎川,毕业于世界顶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专利与技术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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