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report 判例汇编;判例报道 报道人〔reporter〕对于级别较高的法庭审理中的司法程序、案件事实陈述、当事人辩论以及法庭判决及理由等予以记录之出版物。判例报道的做法源自英格兰,在普通法系国家(地区)或大多数英语国家(地区)广为接受。与法庭卷宗档案〔court record〕相比,判例报道除包含卷宗档案中涉及的基本记载事项外,还包含法庭判决推理(判决理由),从先例原则的角度看,后者具有更大的价值。先例原则与判例报道制度紧密相关,实际上,只是在19世纪判例报道发展更为充分广泛,遵循先例才真正成为有拘束力的原则。英格兰的判例报道历史大致分为三个历史时期:1年鉴〔Year Books〕时期。约自13世纪末到1535年。当时年鉴主要用于学习诉状和法庭的程序,而非先例,但在15世纪,在年鉴里记载的许多案例显示法官们依赖一些过去的权威案例判案,这是英格兰法中先例原则的起源;2私家报道〔private reports〕时期。自1535年至1865年,私家报道大为盛行,水准亦参差不一。其中较有名的是科克报道〔Coke’s Reports/Co.Rep.〕,以及普洛登〔Plowden〕和伯罗〔Burrow〕等人的报道。随着私家报道越来越全面,引用先例的做法也日益普遍;3当今判例报道体制。1865年,英格兰及威尔士判例报道理事会〔Council of Law Reporting for England and Wales〕成立,该理事会由司法界专业人士以及律师界代表组成,它所出版的「Law Reports」中的判决获法官们修正,视为半官方报道,取代了大部分的私家报道。判例并非因加以报道即可援用,须报道人,即出庭律师亲历法庭判决且得到证实方可援用。美国最早的判例报道是1789年在康涅狄格开始发行的《柯比报道》〔Kirby’s Reports〕。1804年开始,官方的法庭报道开始出现。时至今日,在美国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及联邦地区法院和各州法院,官方报道与私家报道均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