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iduum rule

residuum rule

〈美〉存留规则 根据此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虽不受法院证据规则限制,可以接受包括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在内的任何证据;但如果行政决定部分以传闻证据为根据,那么此决定必须同时至少包含某些合格证据〔competent evidence〕才能在司法审查中得以维持。联邦和州法院通常拒绝适用此规则。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ohnny,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劳动、雇佣和福利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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