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payment of patient-worker
〈美〉患病工人获得工资的权利 根据1973年桑德诉布里南案〔Souder v. Brennan〕所阐释的《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 Act〕1966年修正案,凡从工作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的机构,都应向其患病工人支付最低工资或与健康工人相当的工资。根据工作活动中心证明〔Work Activities Center Certificate〕,如果该中心提供的工作只适于身体严重损害致生产能力极低的病人,则机构可支付的金额为最低工资的25%。虽然该权利的合法化已为某些患病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收益,但在其他机构,资金的缺乏导致这种病人的职位减少,从而使其丧失了以此打发时日和挣钱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