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 to work
〈英〉工作权;劳动权 该词至少有两个经常混淆的含义。一是指免受限制性规则的阻挠,获得工作的自由。只能僱佣工会成员就是一项限制性规则。这项权利是法定权利,但常为工会所否认。二是指要求获得工作的权利。尽管经常有人主张后者是一项权利,但它不是一项法定权利,因为工作能否获得总是取决于经济因素,而非由法律决定。然而,前者是个人的一项重要自由。它合理地确保只有得到足够培训,具有相当技能的人才能够从事那些有一定技能要求的工作,如合格的医生。但由于性别、种族、肤色等不相关的因素,通常是由于某人不是某一指定的工会的成员(该处规定只能僱佣某一工会的成员)而被剥夺工作的机会,则是对个人自由的非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