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isfaction of the jury

satisfaction of the jury

使陪审团确信;使陪审团无合理的怀疑 对某一事实的证明要达到使陪审团确信的程度,意指必须使陪审团确信该事实的存在,使其相信根据人类的一般观念,对该事实的证明已无可疑之处。要使陪审团确信争议事实的真实性通常较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的要求为高,必须为此提供清楚的、令人信服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圣强,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跨境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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