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ndalum magnatum
〈英〉诋毁权贵 1275年的一项英格兰制定法规定,任何旨在使国王与民众或权贵产生不和而传播谣言的人应当被监禁,直至他在法庭上供认出谣言的捏造者。这里所说的权贵包括贵族、高级教士、大法官以及各种高级官员。该法分别于1378年、1388年、1554年和1559年被重新制定。在16世纪后期,根据受害人可对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普通法法庭产生了诋毁权贵的诉讼。星室法庭同时吸收了罗马法中的名誉诽谤〔libellus famosus〕概念,从而扩展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使得该种犯罪从最初意义上的政治犯罪演变为现代意义的刑事诽谤罪。该法遂于1887年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