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re facias
〈拉〉告知令状;说明理由令状 基于判决、特许状〔letters patent〕等法律文件签发的一种司法令状,它要求令状所针对的人向法庭说明为什么某法律文件的持有人不应从该文件中获益,或该文件不应被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理由。该名称同时也用来指依该令状而开始的程序。该令状主要用于判决的恢复执行程序,如以该令状要求债务人到庭并说明已中止执行的对其不利的判决为什么不应被恢复执行。如其理由不成立,则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该令状仅是对初始诉讼的延续。有时,该令状也可以开始一项初始诉讼程序,如用于请求撤销特许状,反对具结保释等,但情况极少。英国1947年的《王权诉讼法》〔Crown Proceedings Act〕废除了该令状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在美国,大多数州亦已不再使用该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