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

〈美〉证券与交易委员会 由国会建立的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联邦政府管理机构。证券与交易委员会适用《1933年证券法》〔Security Act of 1933〕、《1934年证券法》〔Security Act of 1934〕、《信托凭单法》〔Trust Indenture Act〕、《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or Act〕和《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这些法的主要规定可归纳如下:1由创建于1934年的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适用于证券业的联邦法律;2发行证券的公司和出售证券的投资银行必须保证对证券的品质作出「充分披露」,亦即它们必须在呈送给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登记报表和提交给公众的认购说明书中披露所有相关的事实;3所有名字出现在登记报表和认购说明书上的人(如银行家、律师、会计师等)均须对由于报表或说明书中任何事实遗漏或错误信息导致证券认购人蒙受的损失负责;4禁止内部知情人(如经纪人、交易商等)操纵证券价格;5联邦储备系统董事会被授权确定由债券和股票担保之贷款的现金比例〔marginal requiremen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Henry,毕业于世界顶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企业管治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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