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a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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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奴隶制;蓄奴制 是指一种强制他人劳动并限制其行动自由的制度。奴隶制度与农奴制〔serfdom〕、苦役工制〔corvee labour;statute labor〕、包身工制〔contract labour〕及契约僱佣制相区别。奴隶制在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较为普遍。奴隶的来源主要为战俘、绑架、刑罚以及生而为奴隶、债务、贩卖等。在古希腊与古罗马都建立了奴隶制,古希腊的奴隶无法律上的人格,可被当作财产处分。奴隶也可获释得到自由,但无市民身份,仍依赖其主人。在罗马,奴隶起初亦无法律权利,只是物,但最终获得法律上的人格,并可以从主人处获得财产。奴隶制在公元前2世纪及公元前1世纪在罗马达到顶峰。英国在1772年后禁止蓄奴,在1807年则禁止向英国的殖民地贩卖奴隶,在1833年全面废止所有殖民地的奴隶制。美国的奴隶制始于1619年的弗吉尼亚,随着南方棉花、烟草和蔗糖等种植园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在这些地区普遍采用。杰斐逊曾在草拟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中谴责奴隶贸易,但未获通过。北部各州在1787年废除了蓄奴州。1861年南方蓄奴各州从联邦中分离,1863年林肯总统宣布叛乱地区的黑奴获得解放,1865年联邦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正式废止了奴隶制。在现代,《联合国人权宣言》〔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及《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都反对奴隶制的存在。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Peter,毕业于法国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涉及基础建设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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