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defence
社会防卫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社会不仅有正当理由惩罚犯罪之人,而且有正当理由对可识别的人很有可能实施的、且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进行干预,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这种干预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如把精神失常的人强制送入医院,以保护他们自身及其他人;当儿童有受不良影响的危险时,将他们从其父母身边领走,另予照管;依法准予拘捕有嫌疑的人;以及进行预防性拘押等。一些人主张,这一原则应该被更广泛地运用。但广泛运用的结果将会使更多的人受到监控或拘押,也必然会导致遗漏一些案件,且会被视为无根据地干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