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jury
(1)〈英〉特别陪审团 由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如乡绅、银行家、商人或达到一定的征税估定价值的房屋的居住者所组成的陪审团。1922年以后,它只用于土地索赔案件中,1949年以后,除伦敦市在商事案件中仍然可组成特别陪审团外,其它地方已将其废除。1971年这些商事案件中的特别陪审团也被废除。 (2)〈美〉特别陪审团 在案件事实比较复杂或严重的重罪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从被认为更有知识或理解力更强的候选陪审员中挑选组成的陪审团。也称蓝带陪审团〔blue-ribbon jury;struck ju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