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defence 〈英〉特别答辩;特别辩护 在以前郡法院的诉讼中,如果被告人所要提出的答辩理由是以下几种之一时:债务抵销〔set-off〕、反请求〔counterclaim〕、未成年〔infancy〕、妻子的地位〔coverture〕、诉讼时傚法〔statute of limitations〕、破产〔bankruptcy〕、衡平法上的答辩〔equitable defence〕、1677年《防止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第4条,他必须通知原告,否则在以后的诉讼中不允许他再提出。自1936年之后,特别答辩已不复存在,被告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将其答辩理由告知原告,但是他也可以不提供答辩理由而在出庭时进行答辩,不过法院可能会要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在苏格兰的刑事诉讼中,这种特别的辩护理由包括不在犯罪现场〔alibi〕、被卷入犯罪〔incrimination〕、自卫〔self-defence〕或犯罪时精神错乱〔insanity at the time of the crime〕。如果被告人要使用上述理由之一,就必须在庭审之前特别告知国王,否则将不许提出支持该理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