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ing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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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委员会 1在美国,指负责某一具体领域立法的常设性法律委员会〔legislative committee〕。其通常是负责审议基本的立法政策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淘汰不必要的议案及筹划利于议案通过的措施。2〔S- C-〕在英国下议院,除非另有规定,财政法案以外的公法案应经常设委员会审议。常设委员会的数目无限制,最多时在下议院有9个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的成员由遴选委员会〔Committee of Selection〕决定。各委员会中各政党所占名额按各政党在下议院中总体的力量对比来分配。各常设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少则20人,多至50人,平均为45人。主席由下议院议长从主席候选人名单中任命,他可以决定将修正案付诸讨论,决定是否接受一项终止对某议案进行辩论的动议并将其付诸表决。每个常设委员会的职能是逐条讨论提交给它的法案,对所提议的修正案进行辩论并最后向下议院汇报。它必须遵守下议院的议事规则。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Jenna,国际知名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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