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s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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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三级会议〔 (2)tats generaus〕 法国大革命前由国王召集的由贵族、神职人员和平民组成以商讨诸如批准征税等重要问题的代表大会。三级会议源于14世纪,到17世纪初期曾被召集过多次。在百年战争期间(1337-1453),三级会议地位提高,主张以投票方式来决定各种新的税收、要求解除某些王室顾问、建立与国王共享统治权的委员会,但三级会议的这些动议都未得以实现。到15世纪后期,三级会议依惯例获得了就王位继承提供咨询、协助未成年国王治理国家、向国王提供建议以及准许在全国征税等项权利。然而,在君主政体下,没有三级会议依然能实施统治。三级会议自1614年召开过一次会议后,直到1789年再没有召开。这说明,由于三个等级不能合作而使三级会议显得软弱无力。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夕,国王路易十六为解决财政危机被迫再次召开三级会议。其后不久,由平民阶层建立了国民议会,法国大革命开始,三级会议也随之消亡。 (3)荷兰议会 1579年至1795年期间,由荷兰共和国各省的代表组成的议会机构。也为荷兰议会的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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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律师Jenna,国际知名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环境、社会及管治 (ESG)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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