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s
n. 法律地位;法律身份 它是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的属性之一,尤指自然人的人格。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处的地位,而这又决定其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一个人可以形成多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但多数法律在确定特定人的法律地位时,主要以一个标准个人〔standard individual〕为参考的,他是一个成年的、婚生的、男性的,以及具备其他条件的公民,有不同身份或地位的人就是依据上述规范之例外条件而设定的。法律地位的每个方面均涉及一定的权利和责任、有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特定的个人权利和资格的完整性等。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大都是由法律所决定,而非以个人选择或协议改变;即使在可以选择改变法律地位的情况下,例如结婚,由此而改变法律地位的结果仍由法律所规定。法人通常被认为与一个成年的、心智健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因而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该术语在法律上一般不适用于法人〔juristic person〕。在罗马法上,该术语指一个人〔persona〕的地位和身份。一个完全的罗马市民必须享有自由身份、家族身份和市民身份〔status libertatis, familiae, and civitatis〕,有时也被称为三种人格权〔tri capita〕。因此,有关身份的法律可能会把一个男人划分为:奴隶或自由民;市民或外国人等,故也被称为不平等法。有关此术语最着名的是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Maine〕在《古代法》〔Ancient Law〕中的一句话,「人类社会进步的每一次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The movement of progressive societies has been from status to contract.〕。该术语有时也类推适用于物,尤指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