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ory instruments

statutory instruments

〈英〉《行政立法性文件集》 其原称为《法规与法令集》〔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1946年《行政立法性文件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通过后改用现称。行政立法性文件为由枢密院、部长以及经授权的其他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制定的法令、条例、规章等次级立法文件的总称。但它不包括临时命令、特别程序命令、地方政府制定的细则〔by-laws〕和一些次级委任立法。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ack,毕业于一所旨在培养高级翻译专业人才的翻译院校,专注翻译各类与重大诉讼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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