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ory instruments
〈英〉《行政立法性文件集》 其原称为《法规与法令集》〔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1946年《行政立法性文件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通过后改用现称。行政立法性文件为由枢密院、部长以及经授权的其他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制定的法令、条例、规章等次级立法文件的总称。但它不包括临时命令、特别程序命令、地方政府制定的细则〔by-laws〕和一些次级委任立法。
〈英〉《行政立法性文件集》 其原称为《法规与法令集》〔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1946年《行政立法性文件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通过后改用现称。行政立法性文件为由枢密院、部长以及经授权的其他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制定的法令、条例、规章等次级立法文件的总称。但它不包括临时命令、特别程序命令、地方政府制定的细则〔by-laws〕和一些次级委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