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
〈英〉《法规与法令集》 以前指次级立法中的主要门类。自1890年始每年出版该年的所有法规与法令,并定期出版索引;同时以往的法规被汇编为《法规与法令集修订本》〔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 Revised〕。1893年《法规公布法》〔Rules Publication Act〕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法规的意图必须事先加以宣布,法规草案也应当予以公开,同时还对法规的印刷、编号、销售等作了规定。1946年,《法规与法令集》被更名为《行政立法性文件集》〔Statutory Instru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