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

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

〈英〉《法规与法令集》 以前指次级立法中的主要门类。自1890年始每年出版该年的所有法规与法令,并定期出版索引;同时以往的法规被汇编为《法规与法令集修订本》〔Statutory Rules and Orders Revised〕。1893年《法规公布法》〔Rules Publication Act〕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法规的意图必须事先加以宣布,法规草案也应当予以公开,同时还对法规的印刷、编号、销售等作了规定。1946年,《法规与法令集》被更名为《行政立法性文件集》〔Statutory Instruments〕。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Kelly,美国顶尖商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基金与基金顾问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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