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pendiary magistrate

stipendiary magistrate

〈英〉领薪治安法官 领取薪金的专门治安法官,由女王根据1979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任命。只有具有7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才有资格担任。除非有御前大臣建议,不被免职。在年满72岁后方可退休。领薪治安法官在御前大臣指定的委任区〔commission area〕的法院以及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开庭审理案件。凡需由两名普通治安法官才可处理的事项,一名领薪法官即可处理。 (→Justices of the Peace)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Terris,毕业于国内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有关文旅和酒店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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