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ppage in transitu

stoppage in transitu

中途停运权;中途留置权;停止交货权;停止运交货物权 当买方清偿不能〔insolvent〕时,已经不再占有货物但又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享有停止交货的权利,亦即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他都可以收回对货物的占有,并可保留货物一直到价金得到支付或偿还时止。御前大臣肯特〔Chancellor Kent〕曾将此权利定义为:在卖方赊销某物时,若买方或受让人破产或履行不能〔bankrupt or insolvent〕的,卖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实际占有或买方指定地点之前,即货物处于承运人或中间人〔middleman〕占有时,有权利收回对该货物的占有。停止交货权是卖方留置权〔seller’s lien〕在衡平法上的扩张,并被普通法法院所承认,它是货物买卖合同中因买方违约而由卖方享有的物权救济方法之一。根据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这种权利的行使并非是无限制的。根据该法第47条,卖方与能足以转让财产的文件相分离,买方据此文件的效力已将货物售与其他善意买主〔bona fide purchaser〕,则卖方不能行使停止交货权。又据该法第45条,一俟运输〔transitu〕终止,不论是因货已运抵目的地,或已送交买方代理人,还是因卖方与买方一致同意以承运人为买方代理人而货已交承运人,卖方的此项权利即告终止。在美国,当赊购的买方清偿不能、破产或处于财务困境时,未得到货款的卖方可对已与其分离而又未到达买方实际占有的货物收回占有。《统一商法典》〔U.C.C.〕第2-705条亦规定了卖方中途停运权或停止交货权〔seller’s stoppage of delivery in transit or otherwise〕。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ian,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证券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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