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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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裁判权 指治安法官或法官在无陪审团参加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权限。在英国普通法上,除个别情况外,唯一合法的审判方式是陪审团审判,因此,简易裁判权都是由制定法明文规定的,自1848-1849年始出现。简易裁判权的行使仅限于轻微犯罪〔lesser offences〕案件。但依现行法,成年人所犯的某些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案件既可依公诉书〔indictment〕按正式起诉程序审理,也可以经被告人同意按简易程序审理,但所有严重的犯罪案件都必须依公诉书由陪审团审理。简易审判程序简单、快速,目前所处理的案件大大多于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在英格兰,某些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方面的案件,也在治安法院的简易裁判权范围之内。在美国,只允许对轻微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Julie,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证券监管、合规与执法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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