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visory jurisdiction

supervisory jurisdiction

司法监督权 上级法院对行使司法权的下级法院、裁判所或个人进行监督控制的权限。在英格兰,这项权力过去由王座法庭〔Court of King’s Bench〕行使,现在转由高等法院的王座分庭〔Queen’s Bench Division〕行使。主要方式是依据申请进行司法审查,签发人身保护令、调卷令、执行职务令、禁审令等令状。在美国,司法监督权通常是由具有上诉管辖权的法院,尤其是某司法区内的最高法院享有的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控制权。其行使的方式可以是为下级法院制定规则并令其实施,也可以是命令或禁止下级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在有些司法区,这项权力还包括法院对偶尔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官员或机构的监督权。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陈鹏,毕业于国内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全球贸易及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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