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eties of the peace and good behaviour

sureties of the peace and good behaviour

〈英〉治安和良好行为保证 1被判定犯有谋杀以外的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者,除对其判处刑罚外,还可要求其具结(提供或不提供保证人),保证在规定的合理长的期间内遵守社会治安并保持良好行为,对有些犯罪人也可以此代替刑罚。2如果某人受到治安控告〔articles of the peace〕,法官根据申请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保证遵守社会治安。即使能证明该人以后不会实施暴力行为,但能表明其已教唆别人违法,或其经常破坏社会治安,或有其他不良行为时,法官也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保证保持良好行为。3在普通法上,法官对其认为实施了破坏治安行为的任何人均可要求其提供治安和良好行为保证。任何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对其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具结或提供保证人,以保持良好行为,如果其违反具结或保证,可处以拘禁。治安保证和良好行为保证二者的范围不同。good behaviour中包括peace,而peace中不包括good behaviour。因此,如果某人具结遵守社会治安,但若他教唆别人违法,则并未违反其具结。相反,如果他具结保持良好行为,若又袭击别人,则违反其具结。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陈鹏,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擅长翻译各种与诉讼及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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