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mbolic speech

symbolic speech

〈美〉象征性言论 表达某种思想并非一定要通过「纯言语」〔pure speech〕——口头或书面语言方式,有时有效传达信息需要比言语更多的东西。如对某一政治统治的抗议和蔑视常采用绝食的方式,而对一项公共政策的不满采用悬挂通用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标志常常更有效果。在美国,把这种通过使用某种标志,甚至某种行为或举止来表达对某一主题的观点或看法的方式,称之为象征性言论。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判定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非言语性表达方式〔nonverbal expression〕,但在具体案件中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象征性言论的保护程度仍然存在问题。在1931年的施特龙贝格诉加利福尼亚〔Stromberg v. California〕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肯定了使用象征性言论的宪法权利,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项禁止悬挂红旗以示反对政府的法律无效。不过法院一直努力在防止有害行为与保护反对政府的象征性言论之间保持平衡。在评判对像征性言论的控制时,法院主要考虑这种控制是抑制了这种言论所传递的内容还是只控制了相伴随的行为。在1968年的美国诉奥布赖恩〔United States v. O’ Brien〕一案,最高法院就维持了一项禁止焚烧兵役应征卡〔draft card〕的联邦法律,因为该法的目的不是压制反战抗议者言论自由的权利,而是在有效管理国家兵役制方面维护合法政府的利益。但在1969年廷克诉德什·马伊内斯校区案〔Tinker v. Des Moines School District〕中,最高法院判定阻止佩带黑袖章〔black armbands〕的学生抗议越南战争〔Vietnam War〕的行为违反了学生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因为校方意图阻止的不是学生可能造成的破坏行为,而是学生抗议的反战思想。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又在得克萨斯诉约翰逊案 (1989)〔Texas v. Johnson〕和美国诉艾希曼案 (1990)〔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中宣布试图惩罚焚烧美国国旗以示不满的个人的州和联邦法律无效。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何巍,毕业于欧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生命科学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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