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ennial Act

Triennial Act (1)〈英〉《三年会期法》 英国议会于1641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它规定如果新议会不能在上届议会的最后一次会议后第3年的9月3日前召开会议时,则必须在接下来的11月第2个星期一重新召集旧议会开会。 (2)〈英〉《议会三年任期法》 英国议会于1694年通过的另一项法律。它规定应在上一届议会解散后的3年之内召集新议会,议会的最长任期为3年。该法为《1716年七年会期法》〔Septennial Act of 1716〕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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