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ius gentium

ius gentium 〈拉〉万民法 该概念源于罗马法,原指调整罗马人与外国人及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与调整罗马人之间关系的市民法〔ius civile〕相对。自16、17世纪以来,欧洲的一些哲学家和法学家开始使用该概念表示调整国家关系的法律。特别是被誉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的格老秀斯在其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万民法」这一概念后,当时的国际法学者通常使用万民法来指国家间的法律,而不复是原来意义上的万民法。后来该概念被转译为英文「law of nations」,即万国法。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Bentham〕提出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后,国际法逐渐被广泛采用而成为表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的通称,万民法、万国法作为国际法的旧称,已鲜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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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 gentium

jus gentium 〈拉〉(罗马法)万民法 基于平等、正义的自然理性的、适用于所有民族的法律,有时也指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它调整的是异邦人相互之间以及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万民法适用范围比现在的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广得多。它渊源于古意大利部落习惯,特别是地中海沿岸文明民族的习惯和制度,是经过早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裁判官的司法实践而形成的一种法律。(=ius gent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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