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

person n. 人 法律上指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即可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各项法典、法律、法规中所指称的「人」,其具体范围往往有所不同。该词的使用显示了对一普通词语赋予非自然含义的倾向:在法律理论上,人是指法律认为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存在,无论其是否为生理意义上的人;反之,即使是一个生理意义上的人,只要其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也不为法律意义上的人。有人对该词是否适当仍持有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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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ona

persona 〈拉〉(罗马法) (1)人 广义上指任何自然状态的人,包括自由人和奴隶;狭义上仅指自由人,即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 (2)(人的)身份 权利主体所具有的与一定权利义务相联系的地位或资格。一个人可同时具有父亲、儿子、主人、奴仆等多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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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on

baron n. (1)人;自由人 在萨利克法和诺曼法中,该词指自由人,且多指直接从国王处保有土地之附庸,表明起初它并非是一种贵族头衔。 (2)贵族 英国对上层人士的最一般称呼。 (3)〈英〉男爵 贵族爵位中之最低一级,其上为子爵〔viscount〕,其下为骑士〔knight〕。此爵位可依特许状、保有土地和时效,即继承获得,最初可能始于1387年,亨利六世时已广泛出现,1958年后,此爵位亦可只授予终身而不能继承。 (4)〈法〉男爵 神圣罗马帝国时就有此头衔,16世纪始由帝国特许状授予,现在仅为一种尊称。 (5)〈英〉财税法庭法官 从12世纪到19世纪末对财税法庭〔Court of Exchequer〕法官的称呼。 (6)丈夫 常用于「夫妻」〔baron et feme〕一短语中,此时其义等同于baro。 (7)〔B-〕〈德〉男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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