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institute

institute v. (1)提出;提起(诉讼等) (2)开始 (3)任命;提名;指定 如以遗嘱指定继承人。 (4)建立;创建;制定 n. (5)提出;提起 (6)开始;建立 (7)教研机构 尤指为特定工作提供培训的学校、学院。 (8)确立的法学原理;规则 (9)第一继承人 在苏格兰法和罗马法中,依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但依遗嘱此人应将遗产转移至特定第三人处。(→substitute; tailzie) (10)(复)法学着作;法律教科书 包括法学基本原理,以一定顺序和体系编排的教科书,如《盖尤斯法学阶梯》〔Institutes of Gaius〕、《优士丁尼法学阶梯》〔Institutes of Justinian〕、《科克勋爵法学总论》〔Institutes of Lord Coke〕等,简称不提作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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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ce

place n. (1)地点;地方;地区;所在地;(有特定用途的)场所 (2)广场;街 (3)职位;职务;公职 (4)住所;寓所 v. (5)安排;发出(订单);销售;投资 (6)给予…职位;任命 (7)(在赛马等比赛中)获得优胜 在英国指进入前三名,在美国指获得前两名,尤指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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