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legal corporate behavior
illegal corporate behavior 〈美〉企业非法行为 法律执行协助署〔Legal Enforcement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在1980年对全国582家最大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因此所受制裁的调查分析报告表明,自70年代中期以来的每两年内,60%以上的被调查对像被指控违反某项联邦法律,其违法行为包括违规操作证券,虚报所得税,操纵金融市场,在广告中作虚假陈述,垄断,环境污染和行贿等。这些违法行为对美国经济与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但据该报告指出,事实上,这些违法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其公司违法而坐监者极少,即使入狱,时间也很短,一般的惩罚是被公司辞退,但据调查,大多数作奸犯科的高层管理人员仍能保留其原有职位或担任「特别顾问」的职务。对违法的公司来说,其遭受的一般惩罚也只是被要求签署一项承诺协议〔consent agreement〕,承诺将来不再从事类似行为。该协议并不要求违法的公司对其过去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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