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ptance
acceptance n. (1)受领;接受货物 指买方同意所交付的商品,并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606条的规定,买方的受领包括:1通知卖方所交货物符合要求或虽然不相符合但仍将接受;2并未提出有效的拒绝;3采取任何与卖方所有权相牴触的行为。如果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尚未确定,则须由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检查货物后才能构成受领。但如果买方以所有人的身份处分货物,例如将货物再次销售,则可以认定其构成推定受领〔constructive acceptance〕。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亦有相同规定。 (2)承诺 在合同法中,指某人对他人所作出的要约〔offer〕以一定方式或行为表明其同意的意思表示。如果承诺是无条件的,即成立一份有约束力的合同〔binding contract〕;但如果承诺修改了要约的内容或增加了新的内容,则合同并不成立,而是形成一个反要约〔counteroffer〕。承诺如果是以要约中指定的方式作出,则单凭该方式即为有效;如果未指定承诺方式,则该承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口头或书面形式),也可以根据受要约人的行为而采取默示方式,例如其收到货物、同意接收并加以使用,即表示承诺。一般而言,承诺必须涉及受要约人的某些行为而不能采取沉默方式〔silence〕,要约人不能在其要约中声称:除非受要约人对此拒绝,否则其要约将视为已被承诺。一项有效的承诺须符合以下四项原则:1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为之,亦即在要约失效或被撤销之前进行承诺;2其内容与要约内容相同;3须不附加任何条件;4须通知要约人。以信件表示承诺的,在信件寄出时即被视为已通知要约人,但如以电传或电话方式表示承诺的,则须在对方接到时方为已通知。 (3)承兑 在票据法中,主要指对汇票的承兑,即由汇票的受票人〔drawee〕在汇票票面上记载「已承兑」〔accepted〕字样并签名,以保证在汇票到期时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该人则成为承兑人〔acceptor〕。 (4)已承兑汇票 指已由受票人承兑的汇票。也可以泛指汇票。 (5)承保 指保险人同意签发保单。但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投保单中指定以保单实际交付给投保人表示接受投保申请,据此则以保单的实际送达表示承保。 (6)接受;同意;赞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