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r of justice
officer of justice 司法官员 与政府司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关的所有人员的总称,但通常仅指在法院司法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官员,如郡行政司法长官〔sheriff〕、警察〔constable〕、执行官〔bailiff〕、狱吏〔marshal〕、扣押令执行官〔sequestrato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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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er of justice 司法官员 与政府司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关的所有人员的总称,但通常仅指在法院司法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官员,如郡行政司法长官〔sheriff〕、警察〔constable〕、执行官〔bailiff〕、狱吏〔marshal〕、扣押令执行官〔sequestrato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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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officer 司法官员 指根据宪法、制定法或法院规则的规定行使司法权的人。司法官员的种类较多,其权限各不相同。最通常的司法官员即法官,其他的有治安法官〔magistrate;justice of the peace〕、主事法官〔master〕、受托裁判官〔commissioner〕、审断人〔referee〕、听审官〔hearing officer〕,或者对他们总称为「助理司法人员」〔parajudicial personnel〕或「助理法官」〔parajudge〕。他们的权限通常来自于法院的授权,也有的是根据制定法的规定。一部分助理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一些基本的职能,如确定保释、听审某类案件等,其他的则专门负责某一方面或某种程序的工作,如遗嘱检验、青少年违法事件、交通事故、家庭关系等。此外还有些官员如假释委员会成员、缓刑官员等,虽隶属于行政机构,但也具有一些与其职权相关的有限的、特定的司法权限。该词也可以指法院的任何官员,如执达官〔bailiff〕、法庭记录员〔court reporter〕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