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Hustings
Court of Hustings (1)〈英〉哈斯丁法院 诺曼征服以前即已存在的伦敦城市法院,最初对任何数额、任何形式的诉讼均有管辖权,为伦敦市最高法院。后来,尤其是在13世纪,它的一部分管辖权被转移给郡长法庭〔Sheriff’s Court〕,更大一部分被转移给了市长亲审法庭〔Mayor’s Court〕,只有对不动产权益诉讼〔real action〕、混合诉讼〔mixed action〕和动产占有回复之诉〔action of replevin〕的管辖权被保留。后来,该法院又被分为哈斯丁土地诉讼法院〔Court of Hustings for Pleas of Land〕和哈斯丁普通民事诉讼法院〔Court of Hustings of Common Pleas〕。理论上,应由市长〔Lord Mayor〕或以前曾任市长的高级市政官〔alderman〕、郡长〔sheriff〕充任法官,但实际上行使法官职能的是记录法官〔recorder〕。随着不动产权益诉讼和除驱逐之诉〔ejectment〕外混合诉讼的废除,哈斯丁法院的管辖权也相对被废弃。该法院也曾在大雅茅斯〔Great Yarmouth〕、林肯〔Lincoln〕、诺里奇〔Norwich〕、牛津〔Oxford〕、温切斯特〔Winchester〕和约克〔York〕存在过。 (2)〈美〉哈斯丁法院 以前在弗吉尼亚〔Virginia〕州某些地方存在过的地方法院。 (=hustings court) (→hust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