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土地占有令

writ of assistance

writ of assistance (1)回复土地占有令 一种由衡平法庭签发的命令郡长将非法占有土地者逐出而使权利人恢复对土地的占有的令状。现在其这种职能已被土地占有令〔writ of possession〕所取代。该令状偶尔也适用于对一些特殊动产,如证券、文书等的占有之恢复。 (2)召唤令 一种召唤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到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令状。总检察长〔Attorney-General〕和副总检察长〔Solicitor-General〕有资格获得这种令状,尽管他们可以不服从令状之内容。 (3)协助令 一种财税法庭〔court of exchequer〕签发给郡长命令其协助国王的骑士役封臣及协助国王的税务官、借贷人或会计师向国王偿还其所欠费用的令状。 (4)协助占有土地令 一种签发给郡长命令其协助财产管理人、暂时保管人或一方当事人从另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得土地占有的令状。 (5)协助收缴走私物品令 一种签发给某人授权其在郡长、治安法官或警察的协助下进入任何他人住宅收缴其所藏走私物品的令状。该令状首次规定于查理二世在位第12年颁布的一项法令中,可能是郡长协助特许状〔sheriff’s patent of assistance〕的翻版。美国在独立战争〔American Revolution〕前也适用这种令状,授予殖民地的英王室代理人以无限的走私物品稽查权。上述令状无论签发于财税法庭的衡平事务部〔equity side of the court of exchequer〕,还是签发于任何衡平法庭,大都在詹姆士一世时代即已出现,且曾广泛适用于英格兰、爱尔兰和美国的一些地区。这些令状的签发建立在一个基本原则之上,即,若衡平法庭能维持公正,它将毋需依赖任何其他法院的合作,可全面执行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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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 of entry

writ of entry 回复土地占有令;进占令 适用于不动产诉讼中请求回复土地占有的一种普通法上的令状。其旨在回复被他人非法剥夺的原告或其被继承人的土地占有权。这种令状仅仅将土地占有回复到原来的状态,而不对土地的财产权归属作出决定。在令状中通常根据被非法占有土地转移次数的不同而载有不同的内容。若非法占有土地者仅转让了一次土地或由其继承人继承了土地,则这种回复土地占有令被说是「in the per」,由于诉称被告(受让人或继承人)是从原非法占有土地者那里获得土地占有的;若非法占有土地者转移(包括转让和继承)两次土地,则这种回复土地占有令被说是「in the per and cui」,由于诉称被告(第二受让人)是从第一受让人那里获得土地占有的;若被非法占有的土地被转移(包括转让和继承)两次以上,则这种回复土地占有令被说是「in the post」,由于仅诉称被告是在原非法占有土地者之后占有土地的。1833年回复土地占有令在英格兰被废止,但美国的一些州仍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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