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te pur autre vie
estate pur autre vie 他人生存期保有;在他人生存期间保有的地产 在英格兰法上,指在他人生存期内对土地进行保有〔cestui que vie〕,即他人生存期为权利期。1926年以前,这是法律认可的最低限度的完全保有地产权。从1925年起,它仅仅作为土地上的一项衡平法权利而转移给土地保有人的遗产代管人。依1837年《遗嘱法》〔Wills Acts〕,该地产权可依遗嘱处分,并可进行生前处分但不可进行限定继承,也不能设定为寡妇或鳏夫地产权。现在该地产在保有人死后传于其遗产代管人,并可用来偿付生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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