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权益

interest

interest n. (1)权益;地产权益 广义上包括有关财产的各种权利〔right〕、产权〔title〕、请求权〔claim〕或合法份额〔legal share〕。就不动产而言,它可指任何对土地的受益权利〔beneficial rights〕,即地产权〔estate〕——无论普通法上的还是衡平法上的,土地负担〔charge〕、地役权〔easement〕、他地权益〔profits a prendre〕、衡平法上的回赎权〔right of redemption〕等一切在目前或将来使权利人可以使用土地的权利。狭义上,作为与地产权相对的概念,interest指地产权以外的土地权利,例如1定期地产权益〔interesse termini〕;2在旧封臣缴回〔surrender〕之后、新封臣被承认〔admit〕之前领主对公簿地产〔copyhold〕的权利;3在为支付债务而设立的土地遗赠中遗嘱执行人〔executor〕的权利;4类似地产权但不为普通法所承认的权利——如待生效权益〔executory interest〕。此外,旧时不动产律师业务中使用的interest一词还可有多种解释:1指与土地密切相联的权利——如土地他益权,以有别于来自历史习惯的地役权或根据他人授权进入土地的权利;2对土地的独占权利,即基于所有权的权利,区别于对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并存地产权〔common〕;3与「占有」〔possession〕相对而言,例如一项已经赋予权益〔vested in interest〕的地产权表示该项权利已经产生,但权利人对土地的占有则要推延一段时间。 (2)(拥有权益的)企业;经营事业 (3)利益;利益关系;利害关系 (4)损害;损害赔偿金 (5)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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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 estate

real estate 土地;地产;地产权益 1926年以前,指除定期地产权〔term of years〕之外的以各种方式保有的土地、地产及各类地产权,其中包括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附属物。1925年之后,它包括定期租约地及其权益〔chattels real〕和土地上的一切权益,但不包括土地信托买卖中产生的收益及在抵押担保过程中产生的收益。(→term of years; chattels r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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