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令

writ of error

writ of error 纠错令;复审令 一种由具有上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给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的法官,命令其将被指控有误的包含有判决结果的案卷提交给上诉法院进行审查或命令其自行审查的令状。审查的结果可能是撤销原判、改判或维持原判。但是,审查只限于案卷中明显的错误。根据这种令状提起的诉讼是一个新诉的开始,而不是原诉的继续。当事人不能同时寻求上诉救济和纠错令救济,至少直至其上诉请求被驳回后才能获得纠错令救济。并且,纠错令在原判决被撤销前不能阻止判决的执行。16世纪以前,大部分纠错令的签发都是基于技术和程序方面的原因,在此之后,才逐渐涉及一些实体问题(如合同中对价的充分性等)。1852年纠错令在英格兰被废止,审查错误的程序变成了诉讼中的一个步骤,而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诉讼。1875年审查错误程序本身也因上诉制度的采用而被废止。在美国,若纠错令没有被州的成文法废止,则其作为一种权利令状根据普通法的程序可适用于所有案件,但不适用于与普通法不一致的案件,除非成文法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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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 of review

writ of review 审查令;复审令 上诉法院所签发,旨在审查下级法院的案卷或裁决的所有令状之总称。实质上是普通法上之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这种令状的目的不是审查确定事实问题,而是审查法院、法警或法庭是否误用其职权,或者超越管辖权。该令状仅审查法律问题,审查当事人没有获得陪审团审判,因而不合乎通常是为了排除衡平管辖权而采取程序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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