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自由

liberty of contract

liberty of contract 契约(合同)自由 指当事人有自愿订立或不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能力,包括是否接受对方的要约的权利;也指当事人有订立和终止合同的权利,对擅自终止合同的,仅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得就自己事务自由订约,包括订立僱佣合同,并在交易中订立对自己最有利的条款。契约自由为美国宪法所保护,它保证当事人的订约权不受专断无理的限制。但契约自由不是绝对的,对违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或恶意签订的合同,法律不予认可,并得作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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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of contract

freedom of contract 契约自由;合同自由 指不受强制,依照自身意志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条款内容的自由和权利,并且该合同的履行,除有限的和例外的情况外,将由法院强制执行。契约自由是人们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公共利益等的限制。同时,自19世纪中期以来,受垄断等因素的影响,合同当事人中处于弱势的个人往往并不能真正享有契约自由,该弊端现在正通过制定强制性默示条款、法定最低标准、限制免责条款以及代表僱员的工会讨价还价力量的发展等方法加以克服。 (=liberty of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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