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能

faculty

faculty n. (1)能力;才能 (2)官能 如听觉、视觉。 (3)代理人等经授权所取得的权利 (4)〈苏格兰〉根据当事人的同意而非基于财产所产生的某种权利 (5)(婚姻法)丈夫扶养妻子的能力 这种能力可以是暂时的或永久性的,包括丈夫的有形财产和收入、取得收入的能力等。 (6) 〈英〉(教会法)特许(权) 由教会法院法官〔ordinary〕,通常是主教或大主教,赋予的有关婚姻和教会事宜方面的特权,如不发布婚姻布告〔banns〕而结婚,改动教堂设施和建筑等,详见1964年《特许权管辖条令》〔Faculty Jurisdiction Measure〕。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特许法院〔Court of Faculties〕专门处理需要特许的申请。 (7)(大学或学院等)全体教学人员;(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的)全体人员 (8)大学的分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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