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托

depositum

depositum 〈拉〉(罗马法)寄托 《优士丁尼法典》中四种要物契约之一,即受托人无偿为委托人的利益保管财物。受托人对寄托物负一般注意义务,只在其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时,才对寄托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寄托物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享有占有权。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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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lment

bailment n. (1)寄托 动产所有人,即寄托人〔bailor〕,为特定的目的,如贮存、租赁等,按照合同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其动产交于他人,即受托人〔bailee〕保管,待特定目的实现后,受托人将财产交还寄托人或按寄托所规定的方式处置该财产。寄托期间受托人应尽一定的管理寄托财产之责任。寄托不同于买卖或赠与,它只涉及财产占有的改变而未移转所有权。一般而言,寄托不产生信任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寄托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它包括把货物托付无偿保管、财产委托、托管、为短期使用而进行的货物租赁、为提供担保而进行的货物质押以及财产租赁。受托人一般须承担合理注意义务。 (2)保释(→b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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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 t

dep t 〈法〉寄托 用于法国法中,相当于罗马法的depositum和英格兰法上的deposit。它分为两种,即通常寄托〔dept simply〕与讼争物寄托〔sequestre〕。前者可以是任意寄托或紧急寄托〔voluntary or necessary〕;后者既可以是当事人合意的讼争物寄托,也可以是法院命令或裁判的讼争物寄托。 (→deposit;deposi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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