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ersionary interest

reversionary interest 归复权益;将来权益;归复财产 指某人因土地或其他财产的归复而享有的权益。亦指对于目前尚为他人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将来用益的权利。有时也用以指已授予的财产在收益权期满后收归授予人所有。在美国法中,一般仅指归复权益,并与剩余地产权益〔remainder interest〕相区别,前者须在期满后将财产归复原所有人,而后者则转让于原所有人以外的人。例如,甲以乙享有10年收益为目的而在其不动产上设定信托,10年期满后,该不动产回复于甲,在此情况下,甲在该财产上即享有归复权益。而在英格兰法中,该词含义广泛,并不仅限于严格意义的归复权或剩余地产权,而是指与此相类同的所有将来权益。例如,甲将其动产授予乙的终身,并在乙死亡后授予丙,那么,丙所享有的就是一种将来权益。又如,甲授予乙终身的动产受益权,则甲保留了可以归复的将来权益。在英国法中,将来权益原只在衡平法院得到承认,故其为衡平法上的权益,并通常以信托方式创设。(→Clifford trust; remainder; reversion; reverter;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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