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法

civil law

civil law (1)市民法 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罗马法。与适用于在罗马的异乡人、外国人、移民的万民法〔jusgentium〕相区别。 (2)罗马市民法 与裁判官法〔jus praetorium〕和行政官法〔jus honorarium〕相区别。 (3)罗马法 适用于罗马社会和各地罗马公民,与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相对。 (4)(罗马司法管辖权下的)罗马法 特别指优士丁尼〔Justinian〕及其继承人所编纂的《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它包括四部分:《法学阶梯》〔Institutes〕、《优士丁尼法典》〔Code〕、《学说汇纂》〔Digest of Pandects〕和《新律》〔Novels〕。 (5)(国家、城邦等特别为自身制定的)城邦法 (→municipal law) (6)罗马法;罗马法系;大陆法系;民法法系 与教会法、普通法相区别。(→civil law systems) (7)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建立的适用于一般人的民法 与适用于商人的法律相区别。 (8)民法;私法 与刑法、行政法、军事法等相区别。 (9)实在法 与道德法〔moral law〕相区别。 (10)本国法;内国法与国际公法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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