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pable negligence
culpable negligence 应受惩罚的过失;有责过失;负有罪责的过失 有主张认为,此种过失类似于普通过失〔ordinary negligence〕,即行为人未能以一个理智的、谨慎的和诚实的人的行为标准而有所为或不为。另有主张认为,此种过失超过了普通过失,即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或者故意引起不合理的危险而对他人可能导致致命后果的漠视。如在《劳工赔偿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中,在因非僱员本身的过失而要求的赔偿中,实际上这一「应受惩罚性」指「恶意的、严重的滥用职权」。在美国,多数司法管辖区认为该术语表示比普通过失更为严重的过失,而足以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只有个别司法管辖区将其等同为普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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