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ownership

ownership n. 所有权 一个人享有的对某物〔thing〕独占性的支配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和以出租、出借、设定担保、转让、赠与、交换等方式予以处分等权利的集合,也是法律承认权利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最充分、最完整、最广泛的权利。但是所有权人可以将组成所有权的权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暂时处分给他人而不影响其所有权人地位,除非其永久性地放弃对物的控制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完全所有权〔absolute ownership〕与受限制的所有权〔qualified (restricted) ownership〕。完全所有权为正常意义、权能完整的所有权概念,所有权人在理论上对物拥有无限的支配权,只受适用于全部物的所有权人的一般法律限制——例如相邻权或不得妨害他人——的约束。然而完全所有权的概念不适用于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属物,因为根据英格兰普通法,除国王之外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而只能基于封建土地分封关系享有某项地产权〔estate〕,其中权能最充分、实质上与完全所有权概念一致的是自由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因此,人们可以用ownership of an estate in land表达一项地产权的归属,而不能用absolute ownership of land表达对土地的完全所有权。这一观念同样为美国及其他普通法国家所继受。受限制的所有权存在于下述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某种制约的情况下:1多人共同享有同一物的所有权,即共有〔co-ownership〕及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分别享有名义所有权〔nominal ownership〕或普通法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及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或衡平法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的情况;2享有所有权的时间受限制——例如终身地产权〔estate for life〕或承租人的权利——或被推延——例如剩余地产权〔remainder〕或归复地产权〔reversion〕;3所有权人对物的使用或处分受到某种限制——例如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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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property n. (1)所有权 一个人对某项财产享有的独占性支配权,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以出租、出借、设定担保、转让、赠与、交换等方式予以处分等「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构成,是法律承认一个人对财产享有的最充分、最完整、地位最高的权利。在此意义上,property和ownership含义相同。但在用法上,ownership不能被用来直接表达对土地本身的所有权,只能被用来表示一项地产权〔estate〕的归属,而property in land或complete/consummate property in land可以表示一个人对土地拥有的最高权益。 (2)财产 即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一切有金钱价值的物〔things〕与权利。大体上可分为有形财产〔tangible property〕与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两类。前者指一切以物理形态存在的物体,如土地、房屋、家具、粮食等有形物;后者为各项财产性权利——如继承权、知识产权、损害求偿权等——及其他不以物理形态存在的事物——例如商誉〔goodwill〕。此外,财产还可总分为动产〔personal property〕与不动产〔real property〕,后者指土地及与土地相连的建筑物、树木等附属物,前者指除此之外的一切财产。 (3)不动产(=real property) (4)(拥有的一块)土地;地产 (5)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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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title n. (1)产权;所有权 该词在法律上经常使用,但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它通常指一个人对财产、尤其是土地等不动产所拥有的组成所有权〔ownership〕的各项权利,有时也被用来指所有权本身。但在严格意义上,title并非所有权,而是所有权的证据和基础,是构成所有权的全部要素的集合。这些要素在普通法上分为三项:1占有〔possession〕;2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3单纯所有权〔right of property〕。其中后两项被认为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title强调的是建立在占有基础上的、或基于占有而享有的对土地的支配权,是对土地的权利与对土地的占有的统一,而非任何形式的地产权〔estate〕。但产权人的占有又不同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后者为正当合法、具有绝对效力的占有。前者的范围更广,包括抵押〔mortgage〕、占用〔occupancy〕或单纯占有〔bare possession〕等情况,甚至包括非法占有人或侵权行为人的占有,只不过这一占有可以为合法权利人所依法剥夺。故产权依产权人占有的效力而有级别高低、优劣之分。地位最高者为自由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其下有终身地产权〔life estate〕、定期地产权〔term of years〕、占用者的产权〔just possession〕。可以对抗一切他人的权利的产权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2)产权证书;地契;房契 证明一个人对土地等不动产拥有产权的契据。 (=title deeds) (3)理由;权利 即支持一项权利主张或请求的依据,或一项被宣称拥有的或被承认的权利。旧时还可特指一个人以进占〔entry〕方式而非诉讼方式否定他人的地产权的权利。 (4)圣职推荐;圣俸;教堂 指神职人员被正常推荐担任圣职或即将被主教委任出缺的圣职,与临时委任圣职〔commendam〕相对。或指牧师享受的圣俸或被委派管辖的教堂。在罗马天主教中则指罗马城中及其附近分派给枢机主教〔cardinal〕们的教堂。 (5)推荐书 推荐某人担任圣职的证书。 (6)(表示尊贵或荣誉的)称号;头衔 (7)(法规、诉讼文书、书籍、文章等的)标题;题目;名称 (8)专利名称 在专利文件中对专利发明的简短描述。 (9)案名 即案件名称,由审理法院名称、当事人名称以及有关诉案记录——如××判例汇编——等编成。在遗产管理〔administration〕诉讼中则还须列入留下遗产的死者姓名。 (10)供养担保 主教在推荐圣职时通常要求被推荐的圣职候选人〔candidate〕提供的一项保证后者可获得供养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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