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

ecclesiastical law

ecclesiastical law (1)教会法 一般而言,包含所有与教会有关的法律,不论这种法来源于国家、神法、自然法和理性,还是仅仅是独立宗教团体的规则。这是最广泛意义上的教会法,涵盖从古至今所有基督教教派的法规。  (2) 英格兰国教会法 指英格兰教会法院实施的有关英格兰国教教会〔Church of England〕的法律,包括国教内部有关财产、神职人员、圣俸和圣礼的教规,也包括规定国教与国家关系的法律。教会法的渊源和组成要素影响到国教的国会立法,由英格兰国教全国会议〔Church Assembly〕、全体大会〔General Synod〕通过的法令,以及从罗马法和宗教改革前的天主教教会法〔Canon law〕中吸收的并已包含于英格兰普通法及制定法的一些原则。由于宗教改革后,英格兰的国王成为世俗国家和教会的最高首脑,教会从属于国家,因此教会法成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但它的管辖权逐渐缩小。1857年,教会法院的遗嘱检验和婚姻事务的管辖权移交民事法院。今天,教会法仅涉及英格兰国教会的教规和财产,教省、主教教区和堂区制度,神职人员、教义、圣礼和礼拜活动。教会法由国教全体大会制定,违反者受教会法审判。 (3) 苏格兰教会法苏格兰的教会法并不专门指宗教改革之后建立的国教苏格兰长老会〔Church of Scotland〕的法律。宗教改革之前的教会法包括罗马天主教的教令、公会议的决议,有时也采纳英格兰宗教会议的决议,以及苏格兰地方教会的补充性教规。宗教改革后否定了教皇的权威,建立了长老制教会,1690年建立的国教苏格兰长老会及其法院不受世俗政府干预,对教会内部的教义、礼拜、管理和教规等事项享有立法权和终审权,但对遗嘱和婚姻等民事的管辖权逐渐移交世俗法院。除国教以外,其他教派的教会法的约束力仅仅基于其成员的自愿服从,今天这些教派都是通过契约和信托管理自己的事务。ecclesiastical law的三个义项与canon law的相关义项既有意义的重合,也有涵盖范围的差异,二者的比较性阐释请参见can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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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on

canon n. (1)法律;法规;规则;准则 (2)纪律;戒律 (3)判断标准 (4)成套的准则、规则、规范或标准等 (5)教会法;教规 特别是由教皇或宗教会议制定的,包含在教会法令的官方汇编中的行为规则。 (6)〈英〉英格兰国教教规 由该国教会神职人员代表大会颁布的教会法令,无论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7)〈英〉法政牧师 主教座堂的教会官员,指导举行宗教仪式,由国王或主教任命。教会法规定每个主教座堂至少必须有两个驻堂法政牧师专门从事教堂礼拜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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