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英〉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 为消除英格兰各法院在管辖权、实体法、程序法上的冲突及差别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不便,英格兰在19世纪下半叶进行了司法机构的改革,即1873-1875年的《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根据这一法律,此前存在的高级法院合并为单一的最高司法机构。这一司法机构分为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与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在1971年,刑事法院〔Crown Court〕建立,并成为最高司法机构的一个部分。所谓「最高」〔supreme〕,实际并不确切,因为贵族院及枢密院还拥有更高级别的上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起初打算移并到最高司法机构的,但最终仍是得以保留下来。高等法院拥有初审案件与上诉审案件的管辖权,初审案件一般由独任法官主审,而上诉案件则由高等法院某一分庭的两名或三名法官听审。高等法院起先划分为五个分庭:衡平庭、王座庭、普通民诉庭、财税庭及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庭。1881年,王座庭、普通民诉庭及财税庭合并为王座庭。在1969年,遗嘱检验、离婚和海事庭重新命名为「家事庭」〔Family Division〕,而海事案件则移转至王座庭进行审理。这样,高等法院在目前划分为三个分庭,即衡平庭、王座庭、家事庭。高等法院的案件可上诉至上诉法院民事庭,最后可以上诉至贵族院。刑事法院的案件可上诉至上诉法院刑事庭,最后同样可以上诉至贵族院。值得指出的是,作为终审法院的贵族院,并非最高司法机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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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 de cassation

cour de cassation 〈法〉最高法院;撤销法院 法国民事、刑事最高上诉法院。成立于1790年,原名为撤销法庭〔tribunal de cassation〕,1802年拿破仑将其改名为撤销法院〔cour de cassation〕,实质上是最高法院。该法院有权撤销〔quash; casser〕下级法院的判决,其主要职能是保证法国法院系统内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它既不审查案件事实,也不受理对案件事实的上诉,也没有对立法合宪性的司法审查权,而只从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这一角度来作出裁判。该法院由六个法庭〔chamber〕组成,一个刑事庭,五个民事庭,法庭对案件既不重新审理,也不接受上诉,只是听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端。最高法院可维持原判也可撤销该判决,在撤销之后应将该案移交原审法院的同级其它法院审理,再审法院可以不服从最高法院的意见而作出与被撤销的原判一致的判决,这时此案又交回最高法院,由其组成特别合议庭审理。如合议庭仍维持最高法院原来撤销原判的意见,该案再移交给与原审法院同级的第三个法院审理,该第三法院应遵从最高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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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reme court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1某一司法区内的最高上诉法院,即终审法院。美国大多数州的终审法院称最高法院;2美国纽约州的最高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兼有初审和上诉审管辖权,但却非终审法院。该州的终审法院称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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